•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401299561
    扬州离婚律师

    未上市股权是否可以拆细转让?—涉外离婚

    当前位置 : 首页 > 涉外离婚

    未上市股权是否可以拆细转让?—涉外离婚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扬州离婚律师

      未上市股权是否可以拆细转让?

      所谓“拆细转让”是相对“整体转让”而言的,即股东将本身拥有的股份对浩瀚投资者分拆转让的举动。

      起首,从《公司法》的法条布局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原始观点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者就是“股权”即出资的全部人,并依法可以出让本身拥有的出资。《公司法》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彼此转让其所有出资或者部门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赞成;差别意转让的股东该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成转让。经股东赞成转让的出资,在平等前提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

      从该条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已经可以所有或分拆出让本身拥有的“股权”;

      其次,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观点来看,是指:“由必然人数以上的股东构成,公司所有本钱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担责任,公司以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即浩瀚股东“按份共有”公司股权。因为“公司所有本钱分为等额股份”,那么股东在本身拥有的份额内将“等额股份”所有或按份分拆出让也是情有可原的;末了,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分拆转让股份,“法无克制即可为”。

    【延伸阅读】

    公司法司法诠释全文

    注册各种内资公司谋划规模参考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尺度板

    公司合同和公章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