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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_涉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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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_涉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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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解决我国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于2006年施行,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应适用法律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1惯例》或者相关国际惯例。 2.审单标准 《规定》6条明确了信用证下单证审查标准为“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1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3.信用证欺诈的构成 《规定》8条列举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3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4.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条件 《规定》5条同时肯定了“信用证独立原则”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但是,为了防止司法程序的不当干预阻碍信用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规定》抬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规定》在10条和11条进1步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须满足的条件: 1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信用证诈的情形。 3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5信用证下任何关联银行没有善意地付款或承兑。 总结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①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发出止付令的条件②有欺诈的确凿证据③有可靠、充分的担保 ④信用证下任何1家关联银行均未善意地付款或承兑 时间限制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012/1/8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存在除外情形。关于除外情形,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① A.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保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总结 在有效信用证下,开证行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不付款:①单证或单单表面不符;②法院发出了止付令。 ①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