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401299561
    扬州离婚律师

    离婚时,“全职太太”家务劳动补偿“值”多少?离婚知识说说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知识

    离婚时,“全职太太”家务劳动补偿“值”多少?离婚知识说说

    * 来源 : * 作者 :
    离婚时,“全职太太”家务劳动补偿“值”多少? 河南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henan/ 再婚夫妻经历了30多年的婚姻生活 却在晚年时闹矛盾 对簿公堂要离婚 回想起自己操持家务 照顾多个孩子 女方在分割财产的诉求之外 还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 男方对千万家产分割意见不大 对家务补偿金却强烈反对 60多岁的老陈早年丧偶,第1任妻子因病去世,留下6个未成年的孩子。1987年老陈与阿红再婚,组成新家庭。婚后,老陈与阿红又生了两个儿子。 老陈说,婚后的很长时间,他主要在省外做生意,阿红在老家,双方聚少离多,直到1998年,他在厦门买了第1套房,才把阿红接到厦门生活。2010年老陈决定退休回到厦门生活。但他和阿红的感情变淡了,2020年他生病住院,也没有得到阿红的照顾。如今两人都有离婚的念头,但是因财产分割的问题激化矛盾,无法调解,因此起诉至法院。 阿红表示,两人分居多时,感情破裂,她同意离婚。她和老陈结婚的时候,老陈与前妻生育的6个子女都不满10岁,后来她又生了两个孩子,年老的婆婆也需要照顾,老陈长年在外工作,主要是她承担起照顾孩子和老人、操持家务的重任。当时在农村,经济不宽裕,她要照顾家庭,又要砍柴、种地、养猪。后来,孩子们也陆续到厦门求学、工作,她也尽力帮衬。阿红认为自己在30多年的婚姻中尽心尽力,并无过错,除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老陈还应该进行家务劳动补偿。 对此,老陈不赞同,他认为家里本来就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自己挣下千万家产,对家庭的贡献也很大;阿红没有上班没有收入,分得1半的财产,权益已经得到了保护,而且8个孩子也不是阿红1个人带的,自己的妈妈和姐姐都有帮忙。 法院判决 酌定补偿金额为20万元 思明法院1审认为,老陈与阿红在30多年的婚姻生活里均对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也都没有法定过错,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法庭对双方房产、车辆、存款等总计价值上千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结婚初期双方共有8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事务多由阿红操持,虽有其他亲属帮忙,但阿红作为家庭妇女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阿红要求老陈额外支付家务经济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思明法院结合家庭经济情况、老陈经济能力、双方生活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老陈还应向阿红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20万元。 据此,思明法院1审判决准予老陈和阿红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老陈另向阿红支付20万元。判决后,老陈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2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负担较多义务方有权请求补偿 近年来,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引发网友激烈讨论。有人混淆了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经济补偿;有人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不划算”,与女性对家庭的付出不匹配;有人则提出1方在外赚钱、1方在家劳动,都是为家庭奉献。 法官是怎么说的呢? 婚姻中,如果1方为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很可能使得自我发展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而受益的是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权利义务相1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1方应当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1方再提出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并非有做家务就必须得补偿,毕竟作为家庭的1员,本身也有照顾家人的责任。应该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个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务从而使家庭和家人获益的1方,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 经济补偿的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救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1方。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8十8条规定:夫妻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思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