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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罪并罚是如何适用的扬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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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罪并罚是如何适用的扬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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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1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1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判决宣告以前1人犯数罪的并罚 根据《刑法》第6十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1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总和刑期不满3十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十年,总和刑期在3十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十5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很显然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十5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为同种数罪时,是否应当并罚?对此,立法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通行的见解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只要在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1罪从重处罚即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但是,当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且非并罚即难以使刑罚结果与罪刑相适用原则符合时,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时,也可以有限制地对同种数罪实行并罚。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根据“先并后减”的计算方式并罚 《刑法》第7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十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也就是把前后两个判决按数罪并罚决定的执行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这种计算方法简称之为“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根据“先减后并”的方式并罚 《刑法》第7十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十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3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1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十5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5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3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3年管制。 《刑法》第6十9条第2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说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