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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离婚律师

    扬州离婚律师——研究在公司股权转让中缴纳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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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离婚律师——研究在公司股权转让中缴纳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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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2条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第1条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2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对所述情况而言,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后仅办理了变更登记,土地、房屋权属仍为原公司所有,并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