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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离婚律师

    (三)货物与技术进出口_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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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货物与技术进出口_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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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我国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实行统1的目录管理制度。货物和技术都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3类。但是,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并非无须办理任何通关手续,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对外贸易法》16条对限制或禁止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作出了规定。明确“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这类货物目录。 4国际服务贸易 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协定中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对外贸易法》26条对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作出了规定,明确“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儿的。” --##=---- 注意26条的明确列举项中,只有1、2两项既可以“限制”,也可 以“禁止”,其他各项只能“限制”,不能“禁止”。 5对外贸易调查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货物、技术进出口或国际服务贸易的事项进行调查。